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2] - 董事会成员人数由11人调整至7人,非独立董事由7人调至4人,独立董事由4人调至3人[2] 股份相关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94,720万股,均为普通股A股[4]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 - 董事会可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需经股东会决议,发行新股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6]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6] 股东权益与责任 -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人员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证券公司等情形除外[6]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对独立董事提出质疑或罢免提议[8] 股东会审议事项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8] - 股东会审议公司发生交易涉及资产总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或单笔金额达20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及委托理财[18]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18] 担保相关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9] 临时股东会召开情形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9]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9]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9] 董事会相关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会议[41]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42]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42]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49] -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时,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50] -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50] 其他 -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独立董事需发表意见[61] - 本次修订事项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61]
高乐股份(002348)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