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 - 包括公司董秘及办公室、董事等多类人员和机构[3]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9]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9]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9]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9] 报告内容 - 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均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9][10][11] 报告审议审核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1] 特殊披露情况 - 公司可因特定情形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6][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3] - 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披露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12]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专项说明[12] -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特定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14] 制度实施与责任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18]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实施[18]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20] 其他披露要求 - 公司应充分披露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1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1][23][24] -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报告第一责任人[23] - 公司董事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23]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说明更换原因和听取其陈述意见[24] 档案保存 -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26] 披露及时性定义 - 信息披露“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29]
泰瑞机器(60328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