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助审批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财务部门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 - 董事会审议时需对被资助方全面评估并披露风险和公允性[4]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4] -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5] - 连续12个月内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特定情形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提交股东会[6] 财务资助限制 - 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流等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7]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成本按市场利率确定且不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7] - 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资助视同新发生行为,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9] 信息披露要求 - 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等文件[11] - 披露的公告应包括财务资助事项概述、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等内容[11] - 披露财务资助事项需包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等内容[12] - 已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在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未还款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措施[12] 部门职责分工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财务和证券法务部负责风险调查工作[14] - 财务资助事项审批通过后,证券法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14] -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财务部门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14] -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资助对象日后跟踪、监督等工作,出现问题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16]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16] 违规处理与制度生效 - 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将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18]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0]
海象新材(003011)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