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与支取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协议[4]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12]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2] 资金置换与支付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2] - 募投项目支付原则上用募集资金,自筹资金支付后可6个月内置换[13]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不得质押且为保本型[1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需归还前次补流资金[15]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23]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22] - 保荐机构或独董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4]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公司应按补充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19] 终止项目资金处理 - 募投项目终止节余资金永久补流需募集资金到账超1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18]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并披露整改措施[24]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6] - 制度与国家法律等冲突时按国家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26] - 管理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6] - 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6] - 管理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26]
华东重机(00268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