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重机(00268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华东重机华东重机(SZ:002685)2025-08-29 19:41

关联交易原则 - 关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公允原则,价格或取费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3] 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人[8][9] 交易金额决策权限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由董事长批准[12]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至5%,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比0.5%至5%,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2]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2] 担保与资助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相关程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以额度计算,适用关联交易决策权限规定,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9][15]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实际履行情况[16] - 关联人受让股权等涉及放弃权利按相关标准适用决策权限规定,可能影响财务等情况需及时披露[12][15] 披露规定 - 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9]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9] 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关联关系之日起十日内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23]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5]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公司应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25] 审议流程规定 - 拟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6] 信息报送规定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29] - 公司董事会应在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作出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交易所并公告[29] 子公司关联交易规定 -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50%或虽未超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31] 制度相关说明 - 制度中“以上”“超过”“以内”含本数,“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32]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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