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重机(00268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华东重机华东重机(SZ:002685)2025-08-29 19:41

担保对象与原则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对外担保,需遵循合法、审慎等原则[2][3] - 公司可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因业务需要且具偿债能力的单位担保[5] 审议规则 - 担保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决议,部分情形需股东会审议[10]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0]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0] - 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 向控股子公司、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可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议额度[12] - 向合营或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满足条件可在合营或联营企业间调剂,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3] 其他规定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16] -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后,由董事长或授权人签署担保合同[18] - 担保合同应确定债权人、债务人等条款[22] - 财务部负责保存管理担保合同等[21] 追偿与责任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3]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1]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23] -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有风险时公司应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合同[23] -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主合同变更,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23] - 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向债务人追偿[23]

华东重机(00268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