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重机(002685) -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1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规定情形下2个月内召开[3]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5][6]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与登记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20日前、临时股东会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1] 延期与投票 - 发出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需在原定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1]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间有明确规定[13] 会议记录与实施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22] - 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派现等方案[22] 其他规定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决议[22] - 公司相关主体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8]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投票[18]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1次结果为准[19]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相关信息[20] - 会议记录应记载相关内容,相关人员需签名[21]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