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路(000510) -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须股东会审议)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7] 募集资金使用差异处理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0][26]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期限与金额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2] 三方监管协议签订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公司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局每半年全面核查项目进展[10] 自筹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13]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经董事局审议,到期归还并公告[13][15] 募集资金存放 - 应存放于专户,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6]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9]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经董事局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20]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 - 产品需安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可质押,经董事局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16][17] 超募资金使用 - 由董事局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按顺序使用[17] 实施地点变更 - 经董事局审议,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22] 部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三个要求[23] 募集资金检查与报告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董事局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5] 保荐人或顾问核查 - 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