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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电机(002196) -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08)
方正电机方正电机(SZ:002196)2025-08-29 19:42

财务资助额度限制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5] 审议规则 - 单笔财务资助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6]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须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7] -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7] -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须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6]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须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5] 豁免情况 -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其他股东无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时可免按制度执行[2] 资金使用限制 - 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流等特定情况后12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8] 披露要求 - 披露对外财务资助应在董事会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2] - 应披露关联情形等多项内容[13] - 已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出现特定情形时需及时披露[14] 其他规定 - 违反规定提供财务资助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0] - 董事会需评估财务资助事项[13] - 公司需承诺十二个月内不进行特定资金使用操作[13] -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需对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13] - 需披露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13] -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资助[14]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16]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自通过之日生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