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规则 - 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应报送深交所和证监局,并在指定媒体发布,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其他平台发布[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董秘、证券部、董事、高管等[5] -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采用中文文本,中外文歧义时以中文为准[6] 发行与报告要求 - 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核准后,发行前应公告招股说明书,董事、高管需书面确认[8][9] -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正式文件,不得据此发行股票,应作声明[10] - 募集说明书等引用报告需由符合规定机构出具,至少两名有资格人员签署,有效期6个月[13] 定期报告规定 - 定期报告包括年报、中报和季报,应在规定期限内编制披露[15] - 年报财务会计报告需审计,中报特定情形需审计,季报一般无须审计[16] - 年报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报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季报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6]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7]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21] 业绩相关披露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3]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提前泄露或股价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财务数据[23]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出具专项说明[23] 临时报告规定 - 临时报告需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董事会发布[26] - 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立即披露[2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7]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应立即披露[28] 信息披露管理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秘协调[34][35] - 证券部是信息披露日常工作部门,在董秘领导下工作[35] -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年度实施情况自我评估并披露[39] - 独立董事监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并披露检查情况[39]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高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对定期报告出具审核意见[39] 信息报告与责任 -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和董秘报告重大信息[40]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指定联络人报告信息[40] - 董事长、总经理、董秘对临时报告,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4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44] 信息发布流程 - 信息发布需经证券部制作、董秘审核审定、报送交易所等流程[48] - 定期报告由相关人员草拟,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后披露[49] - 临时报告由证券部草拟,董秘审核,重大事项按规定审批后披露[51] - 重大信息报告后董秘评估审核,审定或审批后提交交易所披露[52] 其他信息披露要点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需及时发布更正等公告[54] - 董秘收到证券监管部门文件应向董事长报告并通报[54] - 公司相关宣传文件初稿需董秘审核[55] -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十年[57] - 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告信息负有保密责任[59] - 公司暂缓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61] - 董事等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等期间负有保密义务[62] - 进行业务活动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需对方签保密协议[63]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65] - 信息披露不得先于指定媒体[66] -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常设及股东来访接待机构[67] - 证券部设咨询电话及电子信箱供股东咨询[68]
创益通(300991)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