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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太照明(873339) -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恒太照明恒太照明(BJ:873339)2025-09-04 19:31

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除修订内容外原条款不变,修订尚需股东大会审议,以工商登记为准[2][108] -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法定代表人,辞任后30日内确定新代表人[2] 股份与股东规定 - 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3]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2/3以上董事通过[4]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6] - 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公开发行前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管理[6] 交易与审议规定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21]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多种担保情形需经股东大会审议[24] - 公司与关联方成交金额(除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7] 会议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7] - 多种情形下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召开临时股东会[28] - 董事会等收到相关提议或请求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同意则按规定发出通知[29][30] 董事相关规定 - 因犯罪等情况特定期间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53] - 董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54] -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兼任总经理等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54] 利润分配规定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取[83][84] - 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及资金支出安排下,现金分红有不同最低比例要求[89][90] -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议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同意[92] 其他规定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93]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聘用、解聘由股东会决定[94] - 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