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9]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及时披露[10] 资金管理 - 公司财务部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核对募集资金存款余额,每月汇总报送相关人员并备案,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存放与使用情况[10] -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存在两次以上融资需分别设置,使用完毕或转出节余资金应及时注销并公告[8]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时,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3]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3]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4] 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内容[16]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内容[18]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归还资金至专户,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9]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21] 账户管理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1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19] - 节余募集资金超过200万元或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9] - 节余募集资金高于500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9] 核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3]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4] -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4]
能之光(92005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