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 制度发布时间为2025年9月9日[33] 关联方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法人[11]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12]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担保除外),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15] - 与关联法人成交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担保除外),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15] - 与关联方成交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担保除外),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15] 担保规定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7] 日常关联交易 - 每年与关联方日常性关联交易,可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预计金额并审议,超预计需重新审议披露[17] 免于审议披露情形 - 与关联方进行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披露[18] - 与关联方进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披露[18] 资金占用限制 - 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如垫付费用、拆借资金等[21] 决策程序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开会,决议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23] - 上市公司达披露标准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2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部分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 文件保管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存不少于十年[25][26] 子公司规定 -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关联方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相关规定[30] 制度权限 - 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和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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