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锦股份(688701) -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协议提前终止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6][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12]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或支付人员薪酬等,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在6个月内置换[13]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4] 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循申请、审批等程序,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等违规行为[10][11][12]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或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单次临时补充不超十二个月[15] 超募资金投资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及新项目应投主营业务,需经董事会决议等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0万,可免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7]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资金情况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公司募集资金情况,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25] 资金鉴证报告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内审检查 - 公司内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5] 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四种情形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决议等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实施主体或地点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实施地点变更,由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