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情形及条件 -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等特定情形可回购股份[2] -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需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条件[2] - 公司回购股份需上市满6个月等多项条件[6] 回购限制 - 特定情形回购股份合计持有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7] - 回购规模上限不得超出下限1倍[8] - 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决议前30个交易日均价150%需说明合理性[9] 回购期限及方式 - 因不同情形回购股份期限分别不超12个月和3个月[9] -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在特定期间不得进行[9] 回购与发行及减持 - 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发行行为,除优先股发行[10] - 特定情形回购股份相关人员在披露期间不得减持[11] 提议与决策 - 提议特定情形股份回购需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提出[14] - 特定情形回购股份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决定[16]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或股东会召开前3日,披露相关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17] - 回购期间,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应在3个交易日内披露[17] - 回购期限届满或方案实施完毕,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9] 股份出售 - 特定情形所回购的股份,可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21] -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出售计划[22] - 每次披露的出售已回购股份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22] 出售限制 -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出售已回购股份,每日出售数量不得超出售预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不超20万股除外[23] - 任意连续90日内,出售股份总数不得超公司股份总数的1%[23] - 出售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每增加1%,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披露[24] 其他规定 - 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19] - 已回购股份未按披露用途转让,拟在3年持有期限届满前注销,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5] - 计算已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时,总股本以最近一次公告为准,不扣减回购专用账户股份[30] - 计算定期报告中每股收益等指标时,发行在外总股本以扣减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股本数为准[30] - 制度关于控股股东等相关规定适用于其一致行动人[30]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30] - 制度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9月相关制度[31]
卓锦股份(688701) -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