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嘉控股(00704) - 就联交所根据上市规则第13.24条作出之决定要求覆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 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就聯交所根據上市規則第 13.24 條作出之決定要求覆核 本公告由和嘉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根據香港 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 13.09 條以及香港 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IVA 部內幕消息條文(定義見上市規則)而作出。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的公告,內容有關聯交所的決定,根據該決定, 聯交所認為本公司未能維持上市規則第 13.24 條所規定的足夠營運水平,以確保其股份能 夠繼續上市,且( 視乎本公司有否行使覆核權利而定 )本公司的股份將根據上市規則第 6.01 (3)條的規定暫停買賣(「該決定」)。 根據上市規則第 2B 章,本公司有權將該決定提交上市委員會覆核。任何覆核要求須於該 決定發出日期後七個營業日內(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或之前)送達上市委員會秘書。 除非本公司申請覆核該決定,否則本公司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