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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股份(00208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09修订) -
孚日股份孚日股份(SZ:002083)2025-09-19 16:46

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超募资金也应专户管理[9][11]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5] - 公司财务部应向公司证券部至少每季度提供一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17]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1] 协议相关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2]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3] 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5] - 公司会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设立台账[6]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7]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9]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20] - 公司可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23]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通过专户实施,仅限主营业务,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不得变相改变用途或进行高风险投资[24]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注销,至迟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27] 用途变更与项目调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如期完成拟延期,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意见并披露相关情况[30] - 公司将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应控股,变更用途收购控股股东或实控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31] - 公司改变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相关情况及保荐人或独董意见[32] - 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资金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并按用途变更要求履行程序[32] 监督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35]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36]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开展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发现违规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36][37]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37]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9]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