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德智能(301135)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 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