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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川股份(603976)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正川股份正川股份(SH:603976)2025-09-26 19:32

募集资金支取与存放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5] -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不得存于其他银行账户[7]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9]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9]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资金使用规定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1]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2]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12个月[13]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特定程序[15]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15]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净额5%,可免特定程序[15] 监督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1]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3] -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2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 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报告结论性意见[26] 其他规定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5] - 募集资金应按招股说明书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9]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提供必要资料[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未履行协议,应督促整改并报告[26] - 本办法中“以上”“达到”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28] - 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并修订[28]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28] - 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办法废止[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