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限制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顾问[7] - 超募资金12个月内累计使用不超总额30%,补流后12个月内不高风险投资及对外资助[11] - 12个月内累计用超募资金永久补流或还贷不超总额30%[17]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管理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10%内总经理批,10%-20%董事长批,20%-30%董事会批,超30%调计划披露[11]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与收益[13] 募集资金置换与现金管理 - 自筹资金预投募投项目,可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4]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4]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5] 募集资金节余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8] - 募投项目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净额5%,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19] 募集资金监督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存放与使用情况[25]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出专项报告并2日内公告[26] -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6]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配合承担费用[26] 账户与项目变更管理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2日内报交易所备案公告[15] - 变更募投项目,董事会审议后2日内公告[22] 保荐人或顾问职责 - 至少半年现场调查一次存放与使用情况[27] - 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披露[27] - 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报告交易所[29] 制度相关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实施适用本办法[31] - 制度与法律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31] - 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实施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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