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项账户,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协议[9] 募集资金使用 -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保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4] - 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15]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6]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6]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9] 资金支取规定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0] 协议管理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3]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5] 资金检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7][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25] 鉴证与报告 - 公司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提核查意见[28]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承担费用[28] 违规处理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违规或风险应向深交所报告披露[28] - 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规,深交所将依规则惩戒[31] 制度说明 - 制度“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1] - 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解释修订,按国家法律和章程执行[31]
汉桑科技(30149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