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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拖拉机股份(00038) - 海外监管公告
2025-09-29 20:5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2025年9月29日临时股东会批准修订[5]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1] - 超过募投项目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资金使用与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监管协议[9] - 公司应在监管协议终止2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9]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4] - 募投项目支付困难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置换[15]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5]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6]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8]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 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6] 其他规定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28]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28]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公司将处分责任人并追究赔偿责任[28]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28] - 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股东会批准[28] -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相悖时按公司章程执行[28] - 本制度或公司章程与相关规定相悖时按规定执行[29] - 本制度用语含义与公司章程相同[29] -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