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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利智汇(30021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
鸿利智汇鸿利智汇(SZ:300219)2025-09-29 21:04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1]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1]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5] 检查与核查 - 公司财务中心每季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10]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1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资金存放与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另作他用[4]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10] 资金使用程序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同意意见[12] 专户设置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3]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4] 超募资金用途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16]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且为安全性高的非保本型[18] 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2]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2] 鉴证报告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鉴证报告[28] 责任与制度 -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投项目可行性充分论证,防范投资风险[30] -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督促规范使用募资金,不得参与改变用途行为[30] -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资金用途等致使未及时披露信息,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0] - 对违规责任人,公司将给予处分,造成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3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32] - 本制度将依据法规政策变化适时修改补充[32]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