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002086)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3]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3]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超六年[4] 会议相关规定 - 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一次[5]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6] - 会议记录等材料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7] 主要职责 -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9]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9] -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12] 内部审计监督 - 内部审计机构接受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考核[13][14] -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情况检查一次[15] 临时股东会相关 - 董事会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21] - 同意后五日内发出通知,会议在提议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21] 诉讼相关 - 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书面请求可提起诉讼[25]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25] 其他规定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7] - 履职中可要求公司自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费用公司承担[16] - 发现内控重大缺陷或财务造假等问题,督促公司整改追责[18] - 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高管行为[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