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洋(00237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新北洋新北洋(SZ:002376)2025-10-10 18:31

担保总额定义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指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2]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7] - 对外担保总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担保需上述流程[7]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担保需上述流程[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上述流程[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积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上述流程,且股东会审议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上述流程,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需经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7] 董事会审议要求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9] 信息披露要求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有关人员应告知董事会办公室[15] -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有关人员应告知董事会办公室[16] 责任追究 -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制度执行,董事会视情况处分有过错责任人[18]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当事人责任[18] - 经办人员等违规擅自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8] - 经办人员等怠于履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18] - 经办人员等擅自承担无须承担的责任致公司损失,应赔偿并可能受经济处罚或处分[18]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规定与后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抵触时,按后者执行并及时修订[20] - 管理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