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4] - 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7]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4]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4] - 近36个月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不得被提名[9] - 近36个月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被提名[9] - 过往任职因未出席会议被解职未满12个月不得被提名[9]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2] - 连续任职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0] 独立董事任期与履职 - 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但不超6年[10] - 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请股东会解职[12] - 因辞职等致比例不符,60日内完成补选[12] - 每年对独立性自查,董事会每年评估并出具意见与年报同披露[5] - 每年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4]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最迟发通知时披露[24]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部分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6] - 审计委员会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17]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17]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8] 公司对独立董事的义务 - 定期通报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配合实地考察[21] - 不迟于规定期限发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专委会会前三日提供[23]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3] - 履职时相关人员应配合,否则可报告[22] - 涉及应披露信息及时披露,否则独立董事可申请或报告[22] - 给予与其职责适应的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22] 其他规定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提名[7]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6] - 发现特定情形应尽职调查,必要时聘中介专项调查[24]
新北洋(002376)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