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洋(00237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议[5] - 公司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须股东会审议[5]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多种担保情况须股东会审议[6] 股东会召开时间与通知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公司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1]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提前20日、临时股东会提前15日公告通知股东[13] 股东会召集与主持 - 独立董事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有相应反馈和通知时间要求[18]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19] 股东提案与参会 - 董事会等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以上股份股东可提临时提案[22] - 由董事会决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27] 股东会决议与执行 - 关联事项等普通和特别决议有通过比例要求[42][52] - 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总经理组织实施[61]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56] - 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由股东会决定[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