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董[6]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项目重新论证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 资金置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转专户6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12]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置换[13] 专户设置 - 公司多次融资应分别设募集资金专户[6] 超募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存于专户管理[6] - 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并投入[14] - 公司按补充项目缺口、补流、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15] 资金补充与归还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3] - 补流到期前公司应归还资金,无法按期归还需审议并公告[14] 协议终止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审议,部分达标准需股东会审议[16]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属改变用途,超额度等视为擅自改变[20]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净额10%按程序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21]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净额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21]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3] - 保荐人或独董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5] 报告披露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董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5] 独立董事监督 - 独立董事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披露差异,半数同意可聘会计所鉴证,公司配合付费[26] 制度说明 - 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8]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28] - 制度与规定不符时以规定为准,未规定适用规定[28]
新北洋(002376)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