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定义 -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定义为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虽不足50%但能控制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或通过协议实现控制[5] 担保制度情况 - 制度首次制定于2018年6月28日,历经三次修订,最近一次于2025年9月26日通过[4] 担保原则 -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严格、审慎,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7] 担保范围与要求 -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等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或相互提供担保,确需担保须按制度审批[7] - 公司可对因业务互保、有业务关系、下属全资子公司、下属合资公司提供担保[11] - 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担保无需其提供反担保,对合资公司按持股比例担保或要求反担保[10] - 财务和经办部门需对除下属公司外的被担保对象资信调查,要求提供企业基本资料等[11] - 被担保对象需为依法存续企业法人,有偿债、盈利和发展能力,财务资料真实等[14] - 被担保对象存在担保项目不符法规、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况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3] 审议规定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须报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7] - 公司股东会审议部分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按担保金额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9]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关联人提供担保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9] 规模限制 - 公司总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不得超公司合并净资产的40%[19] - 单户子公司融资担保额不得超其净资产的50%[19] 合同与审批 - 除融资性备用信用证外,其他担保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23] - 担保合同订立时需对内容认真审查,不利条款可要求修改或拒绝担保[23] - 被担保人和受益人主合同条款变更时,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订立担保合同[23] 登记与披露 - 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担保登记的,负责部门必须办理[24] - 公司对外担保须在指定报刊披露,内容含担保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26]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等情形需及时披露[28] 后续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保管担保合同及资料,建立台账并监控后续事宜[33] - 负责办理担保事项的部门需关注被担保对象情况变化[33] - 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须向债务人追偿[31] 责任承担 - 公司相关人员违规担保造成损失需承担责任[34][35]
中远海能(0113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