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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能(01138)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10-10 22:09

累积投票制细则制定与适用 - 首次制定于2018年6月28日,第一次修订于2025年9月26日[2] - 适用于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30%以上,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议案[7] 董事候选人提名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提董事候选人[6] 累积表决票数计算 - 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11] - 股东会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11] 投票权计算 - 选举独立董事时,投票权等于持有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独立董事人数[12] -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投票权等于持有股份数乘以待选出非独立董事人数[12] 投票规则 - 所投董事选票数不得超最高限额,所选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应选董事人数[12] - 选票上使用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合法拥有有效选票数,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14] 当选规则 - 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的二分之一[14] - 获超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按得票数排序,取多者当选[14] 缺额处理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已当选董事人数超《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缺额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14]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14] - 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要求,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14] 相同票数处理 - 两名或以上候选人票数相同不能决定当选者,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16] -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16] - 因候选人票数相同致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16] 生效条件 -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