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中远海能(01138) -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2025-10-10 22:28

管理制度修订 -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06年首次制定,历经2011年、2017年、2025年4月和8月四次修订[4] 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9] 银行合作处理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10]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其可行性和预计收益等[12] - 超过募投项目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该项目[12]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5]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超12个月[16] - 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8] 公告与披露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6]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1]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1] 内部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28] 资金使用限制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7] - 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19] - 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8] 项目变更与审议 - 募投项目发生变更,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23] 报告解释与调查 - 募集资金投资进度与计划有差异需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解释原因[29] -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收益等信息[2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调查一次[29] 年度核查与报告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上交所[29] - 核查报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等情况[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0] 制度适用与解释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管理制度[32] -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32] -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32] -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布之日起实施[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