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与实施 - 2025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3] -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于2025年8月28日实施[74][75] 信息披露原则与范围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披露可能影响股价和投资决策的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8] -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10] 临时报告披露要求 - 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且临时报告需加盖董事会印章或公司公章并由董事会发布[10] 信息发布平台与时间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息,其他媒体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此平台[11] 首次披露义务触发点 - 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董事会决议、签署意向书或协议、董事或高管知悉时,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1] 重大事项分阶段披露 -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长,应按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13] 子公司信息披露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视同公司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12] -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影响股价或投资决策,应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3] 豁免与暂缓披露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可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4]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23] 财务报告审计要求 - 公司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拟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中期或季度报告财务报告也需审计,仅现金分红可免审计[24] 审计委员会审核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定期报告延期与变更 -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应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最后期限[23] - 公司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按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23]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4] 定期报告确认与披露要求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拒签[24] -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披露定期报告时需披露相关文件[25] - 公司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违规事项,应纠正并披露相关材料[26] -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应按规定及时披露[26] 业绩快报与预告 -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2个月内披露年报的,应在该期限内披露业绩快报[28]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特定7种情形之一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预告[29] - 业绩快报、预告中财务数据与实际差异达20%以上或盈亏方向变化,应及时披露修正公告[30] 交易披露与审议 - 交易(除担保、资助外)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5种情形之一,应及时披露[33] - 交易(除担保、资助外)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情形之一,应提交股东会审议[34] 担保与财务资助披露 - 公司提供担保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提供财务资助同理[35] 关联交易披露与审议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的交易(除担保),应及时披露[39]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的交易(除担保),应及时披露[39] - 公司与关联方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交易(除担保),应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39]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40] 股份相关披露 -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及时通知并披露[47] - 控股股东等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达50%以上及之后质押需披露相关情况[47] 重大诉讼披露 - 重大诉讼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披露[50] 其他事项披露 - 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等作出决议应自决议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50] -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等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内容[51] -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前需按规定披露相关公告[51]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每增减5%需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51] - 公司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需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44] - 出现特定传闻公司需及时核实并披露情况说明或澄清公告[44] - 控股股东等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风险解除需持续披露进展[48] -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需及时披露[53] - 涉及购买原材料等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应及时披露[54] - 涉及出售产品等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应及时披露[54]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情况[6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3个月以上需及时披露[53]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需及时披露[53] -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规要求除外)等需及时披露[53] - 公司或相关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需及时披露[53] -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等需及时披露[53] 信息披露管理责任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首要负责人[5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62] 文件资料保存 -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67] 信息保密责任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65] 内部审计制度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监督财务[64] 信息披露审核程序 - 公司信息披露需经多道程序审核[65] 部门负责人责任 - 公司各部门等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69] 违规处理 - 因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将受处分[71]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需检查制度并处分责任人[72] 制度制订与解释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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