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丰钻石(839725)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利润分配制度审议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于2025年8月27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26] 利润提取与转增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取[6]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7] 现金分红政策 -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具备条件应采用,数额为含税金额[10] - 不同阶段现金分红比例:成熟期无重大支出最低80%,有重大支出最低40%,成长期有重大支出最低20%[12] 方案审议与实施 -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董事会2个月内完成派发[7] - 普通方案需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股票股利等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 - 方案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完成,需事前审批除外[20] 其他规定 - 应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15][21] - 调整政策需董事会论述,独立董事表决,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16]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情况[18] - 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未现金分红需披露原因[15][21]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利润分配先扣减[16][22] - 审议相关事项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22]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