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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601818)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稿)
2025-10-13 18:01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需在年度股东会召开日期至少21天前,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1] - 中期报告需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1] - 年度业绩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公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1] - 可持续发展报告或环境、社会及治理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发布,不早于年度报告[15] 报告内容及审计 -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披露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1][12]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一般可不审计,特定情形应审计[15]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8] 重大事项及交易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该资产30%属重大事项变更[2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披露[24] - 重大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多种类型[18] - 公司应按规定披露达到标准的关联交易[19] - 重大事项包括重大诉讼和仲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19] - 面临重大风险情形包括重大亏损、重大债务违约等[21] - 重大事项变更包括变更公司名称、经营方针、会计政策等[23] 信息披露职责 - 董事会负责实施信息披露制度,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34]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事前审核,监督信息披露职责履行[34] - 高级管理层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确保制度落实并编制披露文件[35] -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信息公布事宜[36] -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37] - 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收集、整理、报送等工作及档案管理[37] 其他规定 - 公司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多渠道与投资者沟通[37] - 公司应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39] - 公司证券异常交易或媒体消息可能影响交易时应澄清[41]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44] - 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履行审核程序,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登记材料[48][49] - 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前实行信息披露缄默期制度[52] -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按规定处分,造成损失需赔偿[55] -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擅自披露信息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55] - 公司应根据要求开展专项业务领域信息披露,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