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修订制度补充制定目的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修改制定依据[5] - 制度中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5][6] 担保规定 -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应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 - 非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其他股东应按持股比例提供反担保[6] - 因业务或项目开展对外担保,相关业务单位为责任部门[7] - 集团内部经营管理或子公司申请担保,计划财务部或指定部门为责任部门[7] - 公司对外担保主办部门为计划财务部[7] - 主办部门可对担保事务再次尽职调查及收集资料,可聘请外部机构评估风险[7] - 主办部门需征求法务风控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意见[7] - 公司对外担保须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视为通过[9]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且需出席当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五千万元需股东会审议[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公司对外担保涉及关联交易,关联人所持股份、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10] - 公司对外担保应经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11]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比照担保规定执行,以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自身债务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除外[11] 披露要求 - 公司对外担保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内容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2] - 公司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1)条所界定的资产比率计算超逾8%,须尽快公布《香港上市规则》第13.15条所述资料[12] - 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增加数额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1)条所界定的资产比率计算为3%或以上,公司须尽快公布《香港上市规则》第13.15条所述资料[13] - 公司提供予联属公司的财务资助及为其融资所作担保,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1)条所界定的资产比率计算合共超逾8%,须公布相关资料[14] - 若有关债项或财务资助源于经股东批准的交易,等同《香港上市规则》第13.15或13.16条所述资料须刊载于致股东通函内[15] - 若半年度或全年会计年度结束时,须按第(一)项披露的情况仍存在,须在中期或年度报告中披露《香港上市规则》第13.15条规定资料[15] - 若半年度或全年会计年度结束时,须按第(五)项披露的情况仍存在,须在中期或年度报告中提供联属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15] - 《香港上市规则》第13.13或13.14条规定,公司须公布给予某实体有关贷款详情[13] - 《香港上市规则》第13.13及13.14条规定,公司日常业务产生(提供财务资助产生除外)且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交易的应收货款,不当作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13] 其他规定 - 控股子公司作出对外担保决议后应及时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6] - 独立非执行董事无需对上市公司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16] -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不得擅代表公司及子公司签订对外担保文件[16] - 越权签订对外担保文件造成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16]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自动失效[16]
申万宏源(06806)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