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规则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协议签订与终止规定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8]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1] 投资计划调整与项目可行性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6] - 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6] 资金置换与使用限制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不超6个月[18]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9] - 超募资金12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不超总额30%[24] 资金存放与管理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数量原则不超募投项目个数[7]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3] 资金使用审批 - 募集资金用于特定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部分需股东会审议[15]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使用;达或超10%,还需股东会审议[31]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项目净额1%,可豁免审批,使用情况年报披露[31] 项目变更规定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并二交易日内公告[19] -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交易日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9] 核查与报告要求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披露[35]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3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6] 其他规定 - 本制度“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8]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42]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3]
齐峰新材(00252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