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002521)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齐峰新材齐峰新材(SZ:002521)2025-10-14 19:17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交易审议规则 - 公司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交易需股东会审议[22]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22]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董事会审议[23]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需董事会审议[23] 审议通过条件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8]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事项决议须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18] 其他交易规定 - 未达董事会决策权限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批后实施[24] -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24] - 部分与日常经营相关等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24]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4] - 部分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26] - 因公开招标等导致的关联交易可申请豁免相关义务[26]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26]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重大变化或期满续签按新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7] - 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金额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7]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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