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兴股份(00120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 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制度关于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