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 -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特定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5][6]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6] -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 特殊担保情况需特殊审批[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殊审议[6] - 为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需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6] 担保管理 - 独立董事可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意见,必要时核查担保情况[9] - 财务中心为对外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决定担保前需掌握被担保对象资信状况[11][12] - 可对特定条件且偿债能力强的单位担保,不符条件或有不良情况的单位不得担保[14][15] - 担保合同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由董事长或授权人签署,需审查合同条款[18][20] - 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资料,发现异常及时报告[21][22] - 指定人员负责担保合同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关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24] 债务处理 - 被担保对象债务到期前,责任人要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24] - 被担保对象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约等情况,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28]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告董事会[26] - 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8] -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擅自履行全部保证责任[28]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28]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29] 责任与披露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1]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34]
洪兴股份(001209)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