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兴股份(001209)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洪兴股份洪兴股份(SZ:001209)2025-10-14 19:47

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等[7]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10%需股东会审议[14]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14]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4]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且非保本[16]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6] - 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等条件下可变更部分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24] 协议与审批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签后可使用资金[7] - 募集资金用作规定事项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等发表意见后披露[13] 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情况并报告[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鉴证年度情况[26] - 保荐机构等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其他规定 - 募投项目年度资金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7]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归还部分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公告[17]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2个交易日内公告[25] - 董事和高管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规追究责任[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