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兴股份(00120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为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 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1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 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 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