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莫股份(002476)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宝莫股份宝莫股份(SZ:002476)2025-10-14 20:02

财务资助范围 - 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50%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等情况不属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2] 审议规则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董事会审议对外资助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9] 资助限制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三个期间不得为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资助[5]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资助且其他股东为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时,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资助[5] -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或追加资助[5] 职责分工 - 财务部负责接受资助对象风险调查和后续跟踪监督[8][9] 信息披露 - 公司披露资助事项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等文件[11][12] - 拟披露的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包含资助事项概述等内容[12] - 公司需披露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以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13] - 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出现还款问题等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13] - 公司为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后十二个月内有相关资金使用限制[13] 违规处理 - 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公司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15] 决策权限 - 公司为特定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经理有权决定累计未收回资助总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有偿资金资助[17] -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累计未收回资助总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财务资助[17] - 对特定子公司累计未收回资助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后提供的资助,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8] 制度管理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22]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