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0] - 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0] 报告内容及审计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0]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1] 报告审议与确认 - 董事会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内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2] 业绩预告与数据披露 - 预计经营业绩符合深交所规定应发布业绩预告情形时及时预告[21]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有传闻且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22] 特殊审计意见处理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针对涉及事项作专项说明[23] 股份变动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需披露[15] 报告编制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需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草案,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3] 临时报告披露 - 临时报告在重大事件触及董事会形成决议、签署意向书或协议、公司知悉时需及时披露[18]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已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异常交易,公司应及时披露现状及风险因素[18]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异常,需了解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20] 信息豁免与暂缓披露 - 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可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20]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原因消除等情况应及时披露[20] 子公司信息披露 - 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价格需履行披露义务[21] 报告组织与流程 - 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审查并披露[23][24] - 公司信息发布需经证券部门制作、董秘审核、提交深交所、媒体公告、报送证监局并置备、归档保存等流程[26] 责任人与职责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秘为直接责任人[28] - 董事、董事会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8] - 审计委员会需保证披露文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责任[29] - 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30] - 董秘负责公司与监管机构联络、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31] -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需提供数据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32] 股东信息告知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3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告知公司[33] - 董秘需将信息披露制度相关内容通报给持股5%以上的股东[31] 关联交易与财务内控 - 实际控制人应及时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公司需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执行回避表决制度[35] - 财务部门要建立有效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机构监督其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35] 监督与档案管理 - 独立董事监督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执行情况,发现重大缺陷督促董事会改正,不改则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35] -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归档及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管理[35][36] 其他规定 - 投资者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36]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职责相关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38] - 公司董事会等应将未披露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应立即披露[39] -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违规人员将受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39]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由董事会修订解释,经审议批准后生效[41]
宝莫股份(00247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