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举行[9]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9] 股东请求与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10]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3] 通知与登记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3]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7] 延期与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17]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0] 审议事项 -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7] 召集规定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9]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11] 投票制度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5]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2]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2]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以特别决议通过[34]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8]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等可征集股东投票权[28]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6][37] 决议撤销与记录保存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等或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38]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等内容[40] - 会议记录需与相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1] 决议公告与提示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等信息[41]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需在决议中特别提示[41] 法律意见与费用 -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42] - 因召开股东会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43] - 股东参加股东会的部分费用自行承担[44] 规则相关 - 本规则按日计算期间从发出通知或公告当天开始[46] - 本规则规定与法律法规等不一致时以其为准[46]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解释权[46]
*ST金比(002762)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