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协议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9]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5]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5]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1]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14] 资金使用原则与审批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13] - 公司使用特定募集资金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后披露[16] 项目延期与节余资金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相关情况[16] - 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按相应程序执行;达到或超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意见,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8]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需符合多项条件并公告相关内容[19][20] 闲置资金管理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应符合安全性高等条件,实施后需公告[21][22]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3] - 公司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需经审议并披露[24]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有多种情形,拟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25][26]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并在二日内公告[35]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或非项目用途,需经相应程序及披露[26][27] 变更投向说明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需说明原项目情况、新项目情况等多方面内容[28]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等[29] 资金使用记录与检查 - 公司财务部门应设台账记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31]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31] 保荐人核查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1] 特定鉴证处理 -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32] 问题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33] 制度施行与解释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35]
润都股份(00292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