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都股份(002923) -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内部审计机构管理 -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8] - 负责人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考核[9] - 独立设置,隶属于审计委员会,不置于财务部门领导下或合署办公[10] 工作时间安排 - 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次年度工作计划,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年度工作报告[10] -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9] -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审工作报告[12] - 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审计一次[16] - 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进行审计[17] 审计范围与事项 - 涵盖公司经营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业务环节[10] - 在重要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审计[14][15][16] 报告与评价 - 审计委员会根据报告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18] - 评价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 公司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鉴证报告[21] 资料保存与披露 - 内部控制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11] - 年度报告披露时需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鉴证报告(如有)[21] 制度施行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