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传媒(301551)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3] 控股股东界定 - 控股股东指持股份超公司总股本50%或表决权能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形的股东[5] 资金与担保规定 -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等垫支费用、拆借资金等[8] -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无论数额大小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关联交易审查 - 公司与控股股东等关联交易支付要审查决策程序[13] 资金清偿规定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清偿,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有诸多规定[13] 责任人与措施 -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18]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董事会批准,可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份[18] 审计与报告 -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审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18] - 发生资金占用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公告[20]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对协助、纵容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启动罢免程序[22] - 关联人占用公司资源造成损失时,董事会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责任[26] 制度执行与生效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4] - 制度与国家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24]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5]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