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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传媒(301551)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无线传媒无线传媒(SZ:301551)2025-10-15 18:47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取得具备任职 能力的相关证明,并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河北 广电无线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