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1988年7月19日首次发行13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1993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5] - 公司注册资本为57832.0818万元[5] -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普通股总数为5154万股[11] 股本结构 - 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1988年5月17日以实物资产出资1952.84万股,占股本总额37.89%[11]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57832.0818万股,均为普通股[11] 股份限制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13]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25%[18] - 董事、高管所持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8] 股东权益 - 股东可对有瑕疵决议自作出六十日内请求撤销[22]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诉讼[25] 授权与担保 - 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2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多项情形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9] 会议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31] 投票与选举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50] - 关联股东不参与关联交易事项投票表决[52] 董事相关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59] - 兼任高管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超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59]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99] -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04] 报告披露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97] 会计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聘用、解聘由股东会决定[111] 公司变更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需股东会决议(章程另有规定除外)[116]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18]
乐山电力(600644) -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