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精工(60335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华菱精工华菱精工(SH:603356)2025-10-16 19:46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在规定时间内召开临时股东会[2]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12]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3] -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16] 股东会审议事项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事项[6] -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公司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28] 股东会授权事项 - 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7]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7] 股东会投票规则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28]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0]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超30%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当选董事所得票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33] 董事相关规则 -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除外)[32]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董事候选人临时提案,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32] 其他规则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6] - 关联股东应在股东会召开5日前向董事会主动声明关联关系[30]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9]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35]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61] 董事会审议权限 -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交易涉及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的事项[39] -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39] -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交易标的涉及资产净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40] -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事项[40] -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交易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40] -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交易产生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事项[40] -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40] -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40] 股东权利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37]